本文发表在 rolia.net 枫下论坛在加拿大的公路上,你见过双面的交通标志吗?你见过控制右侧行驶车辆的交通标志会设立在公路的最左边,逆行线的最外侧吗?我是没见过。但加拿大安省的交通法庭告诉我这是有的,而且没有法律规定交通标志应该设立在哪里。不信?请看下面的故事。
话说公元2012年的8月一周末上午,朋友一行五人连带两个孩子驾驶一辆VAN自多伦多向花瓶岛进发。一路大家谈笑风生、兴高采烈自不必多表。
当车行至双向二车道的26号高速公路,一个小镇区域,遇一修路路段。除施工标志,限速60公里/小时外,路中无划线及其他任何限制标志。此时前方出现两辆相随车辆,车速不足50公里/小时,跟随一段,无任何加速的意思,纳闷儿,为什么开这么慢?此时,前车伸出一只手,招呼让超车。好在是周末,车辆无几,打灯、加速、超车、回位一气呵成,车速保持60公里/小时。
谁知,杯具来了。 在常规左中右查看镜时,忽见车后跟了一辆警灯狂闪的警车!打灯,靠右停下,等警察上来。
“Good morning,Sir.”
“You passed two cars.”
“Anything wrong?”
“You were speeding,you did.”
“ We were driving 60KM/H”
“Your driver license, ownership and insurance.”
交出所有文件,警察回车。大约 40分钟后,警察回来,给一张告票,上书:“Disobey Sign” 罚款$85加附加费合计$110. 告知,还要扣两点。
“What Kind sign we didn’t obey?”
“No passing”
“Where is that? We don’t see it.”
警察手指向车右后方:“Over there.” 转身离开。同车诸位: “一路过来没见有此标志啊!” 。朋友们仁义,当即又是安慰又是凑份子替本人付罚款,感动的稀里哗啦的。
继续前行,一路也没见此标志。 回程特意停车查找,向西行侧没见任何此标志。向东行线只有面向西方立有两三个“No Passing”标志,向西行侧根本无法看到。
实在是郁闷!警察无中生有、滥用职权,与拦路抢劫何异?!狮可忍,鼠不可忍!上庭,一定要讨回公道,给恶警驳个哑口无言。。。。。。
寄回告票,要disclosure。同车朋友写了未见任何“No Passing”标志的证词。开庭日定在了一个多月后的十月某日十点整。
开庭当日,起了个大早,带了一位国内来的朋友前往。开行近三小时到达指定法庭,进门报到。
一位眉清目秀的白人美眉书记员笑容可掬的问,你与检控官谈过了吗?没准儿可以Make deal。嗯,感觉不错,挺甜,怨气消了大半,心情好了很多。好吧,那就先去谈谈, 不过我可没做错任何事,我可不想做什么丢。。。。。。
见到了白人美女检控官是一个多小时以后的事了。被很严肃地告知,你的这个罪名以及这个处罚是底线了,不可能deal 或撤销,只有认罪或trial。一头雾水,同是白美眉 ,咋就一个那么妩媚,一个就这么阶级斗争脸尼? Ok,anyway,trial!没做亏心事, who 怕who!看你能凶到哪里去。
终于等到了开庭时刻,已是下午一点半。
到了法庭找地方坐下,等了半天,不见法官大人露面,只隐约闻内室呼噜声。美女书记员站起身,走近小门敲敲,开门半探身进去, 随即退出。
少顷,门开,一大腹便便戴眼镜穿法官服老者步履蹒跚晃了出来。全体起立致敬。大家坐下,叫到了我的名字。
检控官义正词严:“XXX, 被控在XX年XX月XX日XX时,在XX地没有遵守交通标志。”
法官:“认罪还是不认罪?”
“不认罪。”
检察官:“请警察上来作证描述经过。”
警察到了证人席,手拿圣经宣誓讲真话。并要求以其当时的笔记为蓝本。检察官随即问“该笔记是当时记得吗?是用墨水记录的吗?随后没做过修改吗?。。。。。。”得到肯定答复后,征求我的意见是否允许他使用该记录。在我表示同意后,他随后开始了表述,竟然与我的开篇无二。包含当时的时间、天气及环境描述等。但却说了“右侧有限速60公里/小时标志,没有’No Passing’ 标志。而左方有 ’No Passing’ 标志,没有限速60公里/小时标志”,所有的标志都是两面的是“double sides”。
不禁心中暗喜,小子唉, 竟敢公开在法庭撒谎,这次你输定了。
法官转向我:“你有什么问题要问吗?”
“有。”
“请问”
我拿起了从法庭拿到的disclosure,也就是他的记录本copy,“请问这是你的那个当时的记录吗?”
答非所问,当面撒谎:“那是告票的背面。”
“这个是你画的吗?”
犹豫一会儿:“是的。”
“这上面有 Enforcement Agency Notes 字样,这就是你刚才所说的,当时的记录对吗?”
不得已,很不情愿:“是的。”
“你的指控是‘disobey sign’,是指没有obey 什么sign?”
“No Passing sign”
“你刚才说到从东向西行路段,右侧没有 ‘No Passing’标志,是吗?”
犹豫、沉默。。。。。。
“请回答问题,是还是不是,谢谢!”
“是的,没有‘No Passing’标志。”
检控官插话:“那你为什么要截停他呢?”
“因为发现他超车。” 好似突然反应过来:“就在我截停他的左前方,有一个不准超车标志,是双面的。”
我拿起他的记录copy :“是你画的这个标志吗?你明确画出它是面向西面的,而且是个单面的。”
检控官:“法庭作证以警察现在的描述为准,而不是以当时记录为准。”
我:“那哪个是真的?哪个是假的呢?”
无人回答。
轮到我为我自己作证了。自报姓名、宣誓。叙述了一遍事件经过,后接受质询:
检控官:“会不会是你在超车时,只注意超车而没有注意到右侧有”No Passing” 标志?”
“不可能。 1, 警察已经承认右侧没有此标志。 2,当时我的车里还有其他乘客,没有任何人发现有此标志。事后我们还去做了检查,也没有发现任何此标志,拍了照片。我有乘客的作证声明,他们因为要上班,没有办法来。”
检察官:“我请求法庭排除证人书面声明证据,必须是证人到场才有效。”
法官:“同意。证人必须到场,宣誓,接受质询才可以作为证据。请检控官检查一下照片”
我出示了照片,检控官向法官表示认可。
检控官:“那你超车时会不会超速了呢?”
“警察的记录很清楚的记录了我的车速,没有指控我超速。我超车是因为前两辆车在限速60公里/小时的路上以不到50公里/小时的速度行驶,且给我信号让我超过他们,在我超他们的时候他们还减速配合我。我没有超速。”
检控官:“如果在路的左侧有交通标志,你认为是否要遵守呢?”
“是的。我遵守任何交通标志。但问题是在此案,左侧根本就没有控制右侧的交通标志。警察的书面记录,我从法庭得到的disclosure明确记录了这一点。”
检控官:“我没有问题了。”
回到被告席。
法官转向我:“你还有什么要讲吗?”
我:“首先感谢法庭给我机会辩解不实的指控。案情已经很清晰明了,指控我没遵守的那个标志,在现场根本就不存在,我不该受到这个指控。相信法官大人会秉公执法,做出公正的判决。”
法官:“这是一个很有趣的案子。双方对于基本事实的描述出奇的一致,没有分歧。”
书记员、检控官和听众们都笑出了声, 检控官正在喝水,一口水喷的满桌子满地都是。警察脸红到了脖子根。
法官:“现在的问题就是,我查了书,有趣的是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交通标志应该设立在哪里。”
我,虽直立如松,但被此雷人之语彻底打晕!法庭顿时一片肃静。
法官:“警察刚才讲了在公路的左侧有这个标志,他可以看到,我采纳他的证词。判你有罪。你对罚款有什么意见?(How do you think the fine?)”
“我当然很有意见!”
“我不是问你对罚款有什么意见,我已经做出了决定。是问你什么时候交罚款。”
“我明白了, 我任何时候都可以。”
“你可以走了。”
“谢谢!”
我的朋友告诉我,那个漂亮的美女书记员向那位警察投去了足以杀死人的鄙视的目光。
朋友的评论:开眼了,如此黑,警察睁眼说瞎话!法官颠倒黑白脸都不带红的!在中国的法庭都不可能如此!更多精彩文章及讨论,请光临枫下论坛 rolia.net
话说公元2012年的8月一周末上午,朋友一行五人连带两个孩子驾驶一辆VAN自多伦多向花瓶岛进发。一路大家谈笑风生、兴高采烈自不必多表。
当车行至双向二车道的26号高速公路,一个小镇区域,遇一修路路段。除施工标志,限速60公里/小时外,路中无划线及其他任何限制标志。此时前方出现两辆相随车辆,车速不足50公里/小时,跟随一段,无任何加速的意思,纳闷儿,为什么开这么慢?此时,前车伸出一只手,招呼让超车。好在是周末,车辆无几,打灯、加速、超车、回位一气呵成,车速保持60公里/小时。
谁知,杯具来了。 在常规左中右查看镜时,忽见车后跟了一辆警灯狂闪的警车!打灯,靠右停下,等警察上来。
“Good morning,Sir.”
“You passed two cars.”
“Anything wrong?”
“You were speeding,you did.”
“ We were driving 60KM/H”
“Your driver license, ownership and insurance.”
交出所有文件,警察回车。大约 40分钟后,警察回来,给一张告票,上书:“Disobey Sign” 罚款$85加附加费合计$110. 告知,还要扣两点。
“What Kind sign we didn’t obey?”
“No passing”
“Where is that? We don’t see it.”
警察手指向车右后方:“Over there.” 转身离开。同车诸位: “一路过来没见有此标志啊!” 。朋友们仁义,当即又是安慰又是凑份子替本人付罚款,感动的稀里哗啦的。
继续前行,一路也没见此标志。 回程特意停车查找,向西行侧没见任何此标志。向东行线只有面向西方立有两三个“No Passing”标志,向西行侧根本无法看到。
实在是郁闷!警察无中生有、滥用职权,与拦路抢劫何异?!狮可忍,鼠不可忍!上庭,一定要讨回公道,给恶警驳个哑口无言。。。。。。
寄回告票,要disclosure。同车朋友写了未见任何“No Passing”标志的证词。开庭日定在了一个多月后的十月某日十点整。
开庭当日,起了个大早,带了一位国内来的朋友前往。开行近三小时到达指定法庭,进门报到。
一位眉清目秀的白人美眉书记员笑容可掬的问,你与检控官谈过了吗?没准儿可以Make deal。嗯,感觉不错,挺甜,怨气消了大半,心情好了很多。好吧,那就先去谈谈, 不过我可没做错任何事,我可不想做什么丢。。。。。。
见到了白人美女检控官是一个多小时以后的事了。被很严肃地告知,你的这个罪名以及这个处罚是底线了,不可能deal 或撤销,只有认罪或trial。一头雾水,同是白美眉 ,咋就一个那么妩媚,一个就这么阶级斗争脸尼? Ok,anyway,trial!没做亏心事, who 怕who!看你能凶到哪里去。
终于等到了开庭时刻,已是下午一点半。
到了法庭找地方坐下,等了半天,不见法官大人露面,只隐约闻内室呼噜声。美女书记员站起身,走近小门敲敲,开门半探身进去, 随即退出。
少顷,门开,一大腹便便戴眼镜穿法官服老者步履蹒跚晃了出来。全体起立致敬。大家坐下,叫到了我的名字。
检控官义正词严:“XXX, 被控在XX年XX月XX日XX时,在XX地没有遵守交通标志。”
法官:“认罪还是不认罪?”
“不认罪。”
检察官:“请警察上来作证描述经过。”
警察到了证人席,手拿圣经宣誓讲真话。并要求以其当时的笔记为蓝本。检察官随即问“该笔记是当时记得吗?是用墨水记录的吗?随后没做过修改吗?。。。。。。”得到肯定答复后,征求我的意见是否允许他使用该记录。在我表示同意后,他随后开始了表述,竟然与我的开篇无二。包含当时的时间、天气及环境描述等。但却说了“右侧有限速60公里/小时标志,没有’No Passing’ 标志。而左方有 ’No Passing’ 标志,没有限速60公里/小时标志”,所有的标志都是两面的是“double sides”。
不禁心中暗喜,小子唉, 竟敢公开在法庭撒谎,这次你输定了。
法官转向我:“你有什么问题要问吗?”
“有。”
“请问”
我拿起了从法庭拿到的disclosure,也就是他的记录本copy,“请问这是你的那个当时的记录吗?”
答非所问,当面撒谎:“那是告票的背面。”
“这个是你画的吗?”
犹豫一会儿:“是的。”
“这上面有 Enforcement Agency Notes 字样,这就是你刚才所说的,当时的记录对吗?”
不得已,很不情愿:“是的。”
“你的指控是‘disobey sign’,是指没有obey 什么sign?”
“No Passing sign”
“你刚才说到从东向西行路段,右侧没有 ‘No Passing’标志,是吗?”
犹豫、沉默。。。。。。
“请回答问题,是还是不是,谢谢!”
“是的,没有‘No Passing’标志。”
检控官插话:“那你为什么要截停他呢?”
“因为发现他超车。” 好似突然反应过来:“就在我截停他的左前方,有一个不准超车标志,是双面的。”
我拿起他的记录copy :“是你画的这个标志吗?你明确画出它是面向西面的,而且是个单面的。”
检控官:“法庭作证以警察现在的描述为准,而不是以当时记录为准。”
我:“那哪个是真的?哪个是假的呢?”
无人回答。
轮到我为我自己作证了。自报姓名、宣誓。叙述了一遍事件经过,后接受质询:
检控官:“会不会是你在超车时,只注意超车而没有注意到右侧有”No Passing” 标志?”
“不可能。 1, 警察已经承认右侧没有此标志。 2,当时我的车里还有其他乘客,没有任何人发现有此标志。事后我们还去做了检查,也没有发现任何此标志,拍了照片。我有乘客的作证声明,他们因为要上班,没有办法来。”
检察官:“我请求法庭排除证人书面声明证据,必须是证人到场才有效。”
法官:“同意。证人必须到场,宣誓,接受质询才可以作为证据。请检控官检查一下照片”
我出示了照片,检控官向法官表示认可。
检控官:“那你超车时会不会超速了呢?”
“警察的记录很清楚的记录了我的车速,没有指控我超速。我超车是因为前两辆车在限速60公里/小时的路上以不到50公里/小时的速度行驶,且给我信号让我超过他们,在我超他们的时候他们还减速配合我。我没有超速。”
检控官:“如果在路的左侧有交通标志,你认为是否要遵守呢?”
“是的。我遵守任何交通标志。但问题是在此案,左侧根本就没有控制右侧的交通标志。警察的书面记录,我从法庭得到的disclosure明确记录了这一点。”
检控官:“我没有问题了。”
回到被告席。
法官转向我:“你还有什么要讲吗?”
我:“首先感谢法庭给我机会辩解不实的指控。案情已经很清晰明了,指控我没遵守的那个标志,在现场根本就不存在,我不该受到这个指控。相信法官大人会秉公执法,做出公正的判决。”
法官:“这是一个很有趣的案子。双方对于基本事实的描述出奇的一致,没有分歧。”
书记员、检控官和听众们都笑出了声, 检控官正在喝水,一口水喷的满桌子满地都是。警察脸红到了脖子根。
法官:“现在的问题就是,我查了书,有趣的是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交通标志应该设立在哪里。”
我,虽直立如松,但被此雷人之语彻底打晕!法庭顿时一片肃静。
法官:“警察刚才讲了在公路的左侧有这个标志,他可以看到,我采纳他的证词。判你有罪。你对罚款有什么意见?(How do you think the fine?)”
“我当然很有意见!”
“我不是问你对罚款有什么意见,我已经做出了决定。是问你什么时候交罚款。”
“我明白了, 我任何时候都可以。”
“你可以走了。”
“谢谢!”
我的朋友告诉我,那个漂亮的美女书记员向那位警察投去了足以杀死人的鄙视的目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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