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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杀是否“违法”

本文发表在 rolia.net 枫下论坛以前考虑这个问题时,我也觉得是个笑话,后来了解不同文化在不同历史时期对这个问题的做法,觉得还是有值得讨论一下的可能。

要说清楚这个问题,还得从“所有权”说起,那就是,我们的身体、生命是不是只属于自己的。先说一个小故事,我小时候邻居都喜欢养狗,是那种很普通的土狗,各种花色都有。比较有趣的是那种花狗,如果浑身大部分是黑色的毛,而唯独尾巴尖上有一小撮白毛(印象中,大多数黑狗的尾巴尖上都长白毛),它就会不停地转圈回头咬自己的尾巴——绝对不是它觉得好玩,而是真的咬下去,有时候就会弄流血。对于这种自残行为,主人们往往教训它,阻止自残行为;也有的人会在狗还小的时候,把尾巴尖部位剪掉。所以,狗狗们并没有自残的权力,因为它们的生命属于主人。(说到这里,不禁想起当初为了出国回户口所在地办护照,母亲很不解地问:“为什么国家不让人们随便出国”,我一时很难回答,因为在家里习惯上勿谈国事,就说“咱们家要是养了几只鸡,如果跑到邻居家里,你为什么也要把它们抓回来呢?”,母亲大笑)

人的生命也不是天然地属于自己。在奴隶社会,奴隶是主人的私有财产,所以很难想象主人会允许奴隶自残、自杀。还有在军队征兵和服役期间,有些人采取自残的方式逃避兵役,这种人在任何社会和文化中,都是不折不扣的懦夫。不但如此,如果发现有自残行为,军事法庭一定会处罚和羞辱罪犯,所以,在一些环境下任何自残行为都是非法和懦夫行为。

中国因为自古没有很强烈的宗教环境,所以对自杀这种极端的自残行为并没有太多的讨论,只是笼统地根据“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可毁之”把它列为“不孝”的罪名。具体在《孟子 . 离娄篇》记载:“不孝有三,无后为大!” (赵岐注:“于礼有不孝者三事:谓阿意曲从,陷亲不义,一不孝也;家穷亲老,不为禄仕,二不孝也;不娶无子,绝先祖祀,三不孝也。” )。也就是说以下三种情况属于“不孝子孙”:

一、无原则地顺从父母(有错而不劝说),陷害他们于不义,是不孝的一种行为;
二、老人和亲人生活窘困,自己却不出去做事,是不孝的第二种行为;
三、不结婚也没有后代,断绝祖先的香火,是不孝的第三种行为(自责一下先)。

理论联系实际,针对第二种情况,咱们男/女国移不努力工作、不多挣钱,或者让老人失去依靠,就是很大的不孝。当然,也有一些特殊情况,自杀是本授予很高的道德评价,那就是只有在抵抗暴君和侵略者的时候,伯夷叔齐宁可饿死也不吃周朝的粮食(商朝已经灭亡了),朱自清宁死不吃美国救济粮,再有陆秀夫背着南宋幼主投海自尽,也不愿做元朝的俘虏,这些都是可歌可泣的英雄人物。但是,像很多戏剧和小说一样,大臣和普通人都是不能随便自杀的,否则是不忠不孝不义,要想自杀也得乞求皇帝“赐死”。民间传说中,自杀的人因为有很大的怨气,往往会变成厉鬼,所以老百姓心里也还是怕怕的。当代大陆的唯物主义对传统体系的清洗还是比较彻底的,它所信仰的只是西方众多思想里的某一个思想,进而排斥所有任何西方的、东方的和本土的哲学、宗教和思想,由此无法回答很多精神和伦理的问题。所以当我看到很多大陆社区领袖(一般都是自封的)居然拿这种事情做宣传,实在很费解,在没有一个道德体系的环境下,因为每个人都根据自己的主观感受各说各话。我的意思是说,他们没有让大众尤其是本地社会信服的道德基础,我只是很迷惑地看着他们的演说,也实在搞不懂他们摆好pose跟家人合影然后登载报纸彩页上,究竟是在做什么(当然,我绝对相信至少有100个人觉得我写的一切也胡说八道)。

反之,希腊、古罗马和近代/当代西方社会,以基督教为主的社会里,对自杀更主要是从使用角度出发在宗教、法律里有明确的定义,而不像中国经常靠道德评价。在中世纪和以前的时期里,自杀是违法的(illegal),死者要被拖出来重新施以绞刑(有点像中国古代鞭尸),有些国家会没收死者的财产。他们的主要理论基础,就是说上帝造人,由是身体属于上帝而不是个人(相应地,中国古代说身体属于父母)。到了近现代,个人获得了更多的自由,相应的法律处罚基本处于半废除的状态下,美国在1963年还有6个州把自杀当作一种犯罪,但是,实际上很少有法官会追究自杀者的责任。

所以,如果一个社会推崇自杀,就像当今的某些地区一样,那么整个社会的儿童都会梦想成为烈士。以前大陆地区也是这样的,对保护几只牛羊的死者赋予崇高的荣誉,只不过变相地鼓励人们轻视个人生命,低于几只牛羊的生命。当然,任何国家包括加拿大在内,对于在前线牺牲的士兵都会授予极高评价,对其家庭和子女承担起照顾的责任,褒奖逝者,勉励来者。正所谓“楚王好细腰,宫中多饿死”,有时一些示范是正面的,有时却是负面的。

说到最后,只是今天听说有人又跳了,居然还要带自己的儿子一起去,很难不想到前一段时间有些人给他们做了错误的示范。非洲很多国家的母亲为了保护孩子免于战乱,刚出生就把他/她腿折断,这样他们就能够靠乞讨存活,而不用担心被征兵死于内战,社会风气使然。写到这里也不知结论是什么,也许没有结论最好,顺便说一下,关于西方社会对自杀的看法,主要参考了CECIL ADAMS的回答,见下面的URL,谢谢。更多精彩文章及讨论,请光临枫下论坛 rolia.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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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枫下茶话 / 社会 / 自杀是否“违法”
    本文发表在 rolia.net 枫下论坛以前考虑这个问题时,我也觉得是个笑话,后来了解不同文化在不同历史时期对这个问题的做法,觉得还是有值得讨论一下的可能。

    要说清楚这个问题,还得从“所有权”说起,那就是,我们的身体、生命是不是只属于自己的。先说一个小故事,我小时候邻居都喜欢养狗,是那种很普通的土狗,各种花色都有。比较有趣的是那种花狗,如果浑身大部分是黑色的毛,而唯独尾巴尖上有一小撮白毛(印象中,大多数黑狗的尾巴尖上都长白毛),它就会不停地转圈回头咬自己的尾巴——绝对不是它觉得好玩,而是真的咬下去,有时候就会弄流血。对于这种自残行为,主人们往往教训它,阻止自残行为;也有的人会在狗还小的时候,把尾巴尖部位剪掉。所以,狗狗们并没有自残的权力,因为它们的生命属于主人。(说到这里,不禁想起当初为了出国回户口所在地办护照,母亲很不解地问:“为什么国家不让人们随便出国”,我一时很难回答,因为在家里习惯上勿谈国事,就说“咱们家要是养了几只鸡,如果跑到邻居家里,你为什么也要把它们抓回来呢?”,母亲大笑)

    人的生命也不是天然地属于自己。在奴隶社会,奴隶是主人的私有财产,所以很难想象主人会允许奴隶自残、自杀。还有在军队征兵和服役期间,有些人采取自残的方式逃避兵役,这种人在任何社会和文化中,都是不折不扣的懦夫。不但如此,如果发现有自残行为,军事法庭一定会处罚和羞辱罪犯,所以,在一些环境下任何自残行为都是非法和懦夫行为。

    中国因为自古没有很强烈的宗教环境,所以对自杀这种极端的自残行为并没有太多的讨论,只是笼统地根据“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可毁之”把它列为“不孝”的罪名。具体在《孟子 . 离娄篇》记载:“不孝有三,无后为大!” (赵岐注:“于礼有不孝者三事:谓阿意曲从,陷亲不义,一不孝也;家穷亲老,不为禄仕,二不孝也;不娶无子,绝先祖祀,三不孝也。” )。也就是说以下三种情况属于“不孝子孙”:

    一、无原则地顺从父母(有错而不劝说),陷害他们于不义,是不孝的一种行为;
    二、老人和亲人生活窘困,自己却不出去做事,是不孝的第二种行为;
    三、不结婚也没有后代,断绝祖先的香火,是不孝的第三种行为(自责一下先)。

    理论联系实际,针对第二种情况,咱们男/女国移不努力工作、不多挣钱,或者让老人失去依靠,就是很大的不孝。当然,也有一些特殊情况,自杀是本授予很高的道德评价,那就是只有在抵抗暴君和侵略者的时候,伯夷叔齐宁可饿死也不吃周朝的粮食(商朝已经灭亡了),朱自清宁死不吃美国救济粮,再有陆秀夫背着南宋幼主投海自尽,也不愿做元朝的俘虏,这些都是可歌可泣的英雄人物。但是,像很多戏剧和小说一样,大臣和普通人都是不能随便自杀的,否则是不忠不孝不义,要想自杀也得乞求皇帝“赐死”。民间传说中,自杀的人因为有很大的怨气,往往会变成厉鬼,所以老百姓心里也还是怕怕的。当代大陆的唯物主义对传统体系的清洗还是比较彻底的,它所信仰的只是西方众多思想里的某一个思想,进而排斥所有任何西方的、东方的和本土的哲学、宗教和思想,由此无法回答很多精神和伦理的问题。所以当我看到很多大陆社区领袖(一般都是自封的)居然拿这种事情做宣传,实在很费解,在没有一个道德体系的环境下,因为每个人都根据自己的主观感受各说各话。我的意思是说,他们没有让大众尤其是本地社会信服的道德基础,我只是很迷惑地看着他们的演说,也实在搞不懂他们摆好pose跟家人合影然后登载报纸彩页上,究竟是在做什么(当然,我绝对相信至少有100个人觉得我写的一切也胡说八道)。

    反之,希腊、古罗马和近代/当代西方社会,以基督教为主的社会里,对自杀更主要是从使用角度出发在宗教、法律里有明确的定义,而不像中国经常靠道德评价。在中世纪和以前的时期里,自杀是违法的(illegal),死者要被拖出来重新施以绞刑(有点像中国古代鞭尸),有些国家会没收死者的财产。他们的主要理论基础,就是说上帝造人,由是身体属于上帝而不是个人(相应地,中国古代说身体属于父母)。到了近现代,个人获得了更多的自由,相应的法律处罚基本处于半废除的状态下,美国在1963年还有6个州把自杀当作一种犯罪,但是,实际上很少有法官会追究自杀者的责任。

    所以,如果一个社会推崇自杀,就像当今的某些地区一样,那么整个社会的儿童都会梦想成为烈士。以前大陆地区也是这样的,对保护几只牛羊的死者赋予崇高的荣誉,只不过变相地鼓励人们轻视个人生命,低于几只牛羊的生命。当然,任何国家包括加拿大在内,对于在前线牺牲的士兵都会授予极高评价,对其家庭和子女承担起照顾的责任,褒奖逝者,勉励来者。正所谓“楚王好细腰,宫中多饿死”,有时一些示范是正面的,有时却是负面的。

    说到最后,只是今天听说有人又跳了,居然还要带自己的儿子一起去,很难不想到前一段时间有些人给他们做了错误的示范。非洲很多国家的母亲为了保护孩子免于战乱,刚出生就把他/她腿折断,这样他们就能够靠乞讨存活,而不用担心被征兵死于内战,社会风气使然。写到这里也不知结论是什么,也许没有结论最好,顺便说一下,关于西方社会对自杀的看法,主要参考了CECIL ADAMS的回答,见下面的URL,谢谢。更多精彩文章及讨论,请光临枫下论坛 rolia.net
    • meaningful writing, thank you for sharing. no matter we are chinese or westerners or africans, to be or not to be, this is a question everywhere and for everyone and forever.
    • Good article,给人启发不少。有一点瑕疵指出“朱自清宁死不吃美国救济粮”的放在这不恰当,和其他例子不配。一是美国当时不是中国的敌国而是盟国;二是朱当时受了小人(吴晗)出于政治目的的串掇蒙蔽,实为不智,不应当作为正面例子。
      • 错! 1.美国当时不是中国的敌国而是盟国. 当时并不是; 2.朱当时受了小人(吴晗)出于政治目的的串掇蒙蔽.从哪听的谣言?
    • 把自残、自杀和牺牲分清楚好不啦
    • 母亲很不解地问:“为什么国家不让人们随便出国”,我一时很难回答,因为在家里习惯上勿谈国事,就说“咱们家要是养了几只鸡,如果跑到邻居家里,你为什么也要把它们抓回来呢?”,母亲大笑. --- 现在好多了,圈养已经改成放牧了。
    • 英文里面commit suicide和commit crime都用commit这个词。commit这个词本身带有否定和批判的含义。
      • commit marriage ? :D
        • commit有很多意思。其中一个是perform an act, 这么用时是usually with a negative connotation.
          commit to marriage中的commit, 是give entirely to a specific person, activity, or cause,不是perform an act的意思。
      • commit: make, do , deliver. for example: Commit thy way unto the Lord. --Ps. xxxvii.5
      • 不敢苟同
    • that depend on the definition of "law" and what "law" says about suicide. Is law made by people?
    • In Christian, committing suicide is considered as guilt,
      which is illegal that whoever does it will suffer purgatory and won't be able to reach heaven. This is also the rationale why Hamlet's "to be or not to be" is so famous. The law currently exercising in the western countries is profoundly influenced by Christianity. The illegal image of suicidal behavior has been deeply rooted in the commoners' minds. So, from this perspective, it is not hard to understand why some westerners hold such standoffishness towards chinese community's suicidal tragedies.
      • 新约还是旧约?哪一章说是有罪?
    • 刚看到一则笑话,信教的应该早点自杀进入美好的天堂享受all free service and product
    • "当代大陆的唯物主义对传统体系的清洗还是比较彻底的,它所信仰的只是西方众多思想里的某一个思想,进而排斥所有任何西方的、东方的和本土的哲学、宗教和思想,由此无法回答很多精神和伦理的问题。"
      这话说得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