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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性恋的形成 从家庭因素开始 (ZT)

本文发表在 rolia.net 枫下论坛同性恋的形成 从家庭因素开始

郑淑新

至目前为止,同性恋的成因仍然是争论性的问题。有许多理论被引用来解释同性恋的形成,这些理论包括了生物学、社会学、心理学和精神科,却始终没有一项理论足于解释它的形成。其实,同性恋的成因必须从多方面来解释,它概括了社会化的过程,家庭背景及个人成长的因素。

最近的发展显示,不再把同性恋看成是病理性的发展或者变态行为,而是把它看成是选择性的生活方式,只是那些看待自己的同性恋倾向是带来困扰的人需要寻求帮助。

有些同性恋的形成是因着负面的成长经历或者家庭因素,这些因素必须仔细的被研究,以致更加了解它们对同性恋形成的影响。

在一项的研究中,斯蒂芬妮安妮(Stephanie Anne,1987)尝试从家庭体系了解同性恋的成因。家庭治疗师把同性恋看成是家庭环境造成的。根据研究,父母的性格是造成同性恋倾向的发展之重要因素。从同性恋者的家庭背景之中,最常发现的是专横的母亲及优柔寡断、被动、不参与的父亲。

塑造微弱的自我形象

参与研究的男同性恋个案形容他们的母亲是“过分控制及亲密”。她们过分保护、过分控制,引发内疚感及鼓励儿子的依赖性,这类型的母亲约束了儿子男性气概的发展。她把儿子看成是无法保护自己并且在他身上塑造了一个微弱的自我形象。

另外一项的个性是她们过分限制儿子在异性恋的发展,对性方面的兴趣过分的限制。

大部分参与研究的男同性恋者看待父亲是疏离及不参与的。有的家庭是因着父亲的离世或者离婚而无法参与。另外一些完整的家庭,父亲是在心理上疏离和不参与的。在一项研究中,有71%的个案认为父亲在儿子的成长过程中抽离及不参与。父子之间缺乏关爱及缺乏信任感,敌意是另外一项男同性恋者父亲的个性。男同性恋者经常感受到儿时对父亲的惧怕和憎恨。男同性恋者往往感觉到被父亲所拒绝,他们感到不被尊重或接纳。

在访问了1千个男同性恋者之后,Bieber & Bieber 强调说:“我从未访问过任何一位男同性恋者,是公开的被父亲所关爱和尊重的。”在另外一项研究中,男同性恋者一致认为,“我从未和父亲和谐的相处。”

总结来说,从同性恋者父母的研究之中发现到影响孩子性别倾向发展的负面个性,同性恋者的父亲被看成是优柔寡断、不参与、带着敌意及缺乏关爱。男同性恋者的母亲被看成是专横、限制性、过分控制及过分保护。

这类研究有助于提供资料协助了解同性恋问题,并且有益于实际的治疗和预防。

参考资料:Neills Stephanie Anne (1987)

Early Family Influence in The Etiology of Homosexuality更多精彩文章及讨论,请光临枫下论坛 rolia.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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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枫下家园 / 家庭与子女 / 同性恋的形成 从家庭因素开始 (ZT)
    本文发表在 rolia.net 枫下论坛同性恋的形成 从家庭因素开始

    郑淑新

    至目前为止,同性恋的成因仍然是争论性的问题。有许多理论被引用来解释同性恋的形成,这些理论包括了生物学、社会学、心理学和精神科,却始终没有一项理论足于解释它的形成。其实,同性恋的成因必须从多方面来解释,它概括了社会化的过程,家庭背景及个人成长的因素。

    最近的发展显示,不再把同性恋看成是病理性的发展或者变态行为,而是把它看成是选择性的生活方式,只是那些看待自己的同性恋倾向是带来困扰的人需要寻求帮助。

    有些同性恋的形成是因着负面的成长经历或者家庭因素,这些因素必须仔细的被研究,以致更加了解它们对同性恋形成的影响。

    在一项的研究中,斯蒂芬妮安妮(Stephanie Anne,1987)尝试从家庭体系了解同性恋的成因。家庭治疗师把同性恋看成是家庭环境造成的。根据研究,父母的性格是造成同性恋倾向的发展之重要因素。从同性恋者的家庭背景之中,最常发现的是专横的母亲及优柔寡断、被动、不参与的父亲。

    塑造微弱的自我形象

    参与研究的男同性恋个案形容他们的母亲是“过分控制及亲密”。她们过分保护、过分控制,引发内疚感及鼓励儿子的依赖性,这类型的母亲约束了儿子男性气概的发展。她把儿子看成是无法保护自己并且在他身上塑造了一个微弱的自我形象。

    另外一项的个性是她们过分限制儿子在异性恋的发展,对性方面的兴趣过分的限制。

    大部分参与研究的男同性恋者看待父亲是疏离及不参与的。有的家庭是因着父亲的离世或者离婚而无法参与。另外一些完整的家庭,父亲是在心理上疏离和不参与的。在一项研究中,有71%的个案认为父亲在儿子的成长过程中抽离及不参与。父子之间缺乏关爱及缺乏信任感,敌意是另外一项男同性恋者父亲的个性。男同性恋者经常感受到儿时对父亲的惧怕和憎恨。男同性恋者往往感觉到被父亲所拒绝,他们感到不被尊重或接纳。

    在访问了1千个男同性恋者之后,Bieber & Bieber 强调说:“我从未访问过任何一位男同性恋者,是公开的被父亲所关爱和尊重的。”在另外一项研究中,男同性恋者一致认为,“我从未和父亲和谐的相处。”

    总结来说,从同性恋者父母的研究之中发现到影响孩子性别倾向发展的负面个性,同性恋者的父亲被看成是优柔寡断、不参与、带着敌意及缺乏关爱。男同性恋者的母亲被看成是专横、限制性、过分控制及过分保护。

    这类研究有助于提供资料协助了解同性恋问题,并且有益于实际的治疗和预防。

    参考资料:Neills Stephanie Anne (19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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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性变态是怎样形成的?(ZT)
      本文发表在 rolia.net 枫下论坛性变态是怎样形成的?
      2001:11:14 ·来源:七彩谷

        性变态的病因尚不明确,它们包括生物遗传方面、心理学方面、环境和社会等方面因素的影响。性变态患者对于正常的性活动通常没有要求,甚至心怀恐惧,他们的变态性行为常具有强迫性和反复性,他们的自我控制和自我保护能力往往较差,但并非时时发作。他们只是在歪曲的性冲动支配下,在特定的情景和处境下突然付诸行动,当时怎幺也控制不了自己,他们在事前并无周密准备,案发后又能供认不讳,常常感到痛心疾首,无限悔恨,有些人强烈要求医治,希望摆脱这种令人痛苦的状况,但也有些人则不认为自己是病态。

        目前,在诊断性变态问题上尚缺乏明确、客观的指标,这种指标也往往带有明显的社会文化烙印,并随着历史的变迁而变化。下面将具有分析一下性变态的各种可能的原因:

        ⑴、生物遗传学因素

        多年来生物遗传方面研究的结果表明,大脑和神经系统中并未能证实有任何特别的化学物质与性变态有关,而激素方面的研究结果始终是矛盾的,无法作出任何结论。专家们正致力寻找遗传基因方面的问题。

        ⑵、心理学因素

        性心理障碍的患者中常常存在不同程度的人格缺陷。如强迫性人格--刻板固执,又称执拗性人格。办事循规蹈距,墨守陈规,意识保守,缺乏随机应变能力,遇事犹柔寡断不善决断,对自己要求高但缺乏自信,工作负责过于谨慎。这些人容易产生强迫性症状和焦虑、抑郁反应。此外,有些人可能具有分裂型(如窥淫症)、未成熟型或被动型人格(如露阴症)。

        幼年和早年性心理发展中的挫折或冲突与成年后的性变态有着心理动力学上的因果关系。按照弗洛伊德的观点,儿童在乘曜笥也更多精彩文章及讨论,请光临枫下论坛 rolia.net
      • 多谢你的转贴,可惜是出自异性恋大本营的说法。其实比这些所谓“学术”文章更恐同反同的说法,网上一抓一大把,看看这些精神病学专家学者的争论。
        • okok, 大量的科学家的研究工作对你来说只是"出自异性恋大本营的说法". 你爱怎样就怎样吧.
    • 同性恋(讲座稿)(ZT)
      本文发表在 rolia.net 枫下论坛同性恋(讲座稿)
      同性恋的定义

      今天,同性恋,异性恋和双性恋,被认为是不同类型的“性倾向”,其定义是:“持久的对某一特定性别成员在性爱,感情或幻觉上的吸引”;因此,同性恋指的是“对自身性别基本的或绝对的吸引”。

      同性恋的定义就是它的性取向是以同性为对象的性爱倾向与行为。同性恋只是一种性体验和性行为的变种。现代的性医学和精神医学不把同性恋当作性变态来对待,更多的学者更愿意把同性恋看作当事人的“性爱好”或性取向来看待,甚至将它看成是一种生活方式。世界卫生组织和精神病学会已不再把同性恋看作精神障碍,而只是性取向的不同。

      国际科学界主流观念从心理卫生和精神医学层面上否定了同性恋和社会道德相关的观点。一些年前,同性恋被列为性心理障碍(性变态)。随着精神医学界对同性恋者在智商、心理平衡能力、判断能力、可信赖程度、职业能力、人际交往能力等诸多方面的研究,否定了将其认定为心理障碍的观点。

      同性恋的评估与鉴定

      性取向可以随时间的变换有所不同。评估应慎重,标准有一下几个方面:

      (1)性吸引力 sexual attraction
      (2)性行为 sexual behavior
      (3)性幻想 sexual fantasies
      (4)情感的喜好 emotional preference
      (5)社会的喜好 social preference
      (6)自我认定 self-idenification
      (7)同性╱异性的生活形态 homo╱hetero life-style等之性取向。

      关于同性恋方面的统计

      根据德国著名性学创始人和同性恋现象的最早研究者赫兹菲尔德的估计,同性恋及双性恋这两种人要占到全部人口的1%至5%。后来,有多项调查发现同性恋占人口的10%,美国成立了10%协会(Ten Percent Society)”,意指总人口中的十分之一是以同性恋倾向为主的(包括同性恋、双性恋和有同性恋倾向的人)。

      男性青少年之1/3在青春发育期及青年时代,会有短暂时期表现出同性恋行为,但是绝大多数有这种体验的人,以后都变成完全性异性恋。只有大约有5%男性和约2%的女性在一生中始终是(绝对)同性恋者。中国近年来的一些调查表明,大学男生中有过同性性行为的占16.6%;仅有心理倾向的占8.4%;两者兼有的占4.2%。

      在有同性恋倾向的人当中,双性恋占绝大多数。他们都能从事异性性活动,甚至会感到性乐,然而他们所偏爱的却是同性恋。同性恋与异性对象结婚可以维持,但是他们的异性婚姻并不稳定美满。

      同性恋的成因

      关于同性恋的形成原因,生理学、心理学和社会学都做过大量的研究和探索。
      目前,科学家对先天成因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对生理因素的测定上。但至今仍没有一种理论得到确证和一致的公认。概括起来,目前关于同性恋成因的理论主要集中在生理学理论和心理学理论:

      生理学理论。其中包括(1)胎儿期染色体因素;(2)大脑因素;(3)荷尔蒙因素。生理学研究同性恋的先天因素,如遗传基因、激素水平、大脑结构的影响等等;

      在生理因素的研究上,近期关于遗传因素影响的最新研究引人注目,它通过对同卵双生兄弟和异卵双生兄弟中同性恋发生的比例得出比较可靠的结论,遗传因素部分地影响了同性恋倾向的形成。它的研究表明,同卵双生兄弟发生同性恋的占57%、而异卵双生兄弟的只占24%,而一般兄弟为同性恋者占13%。

      对于女性同样的研究显示同性恋女子同卵双生姐妹的50%、异卵双生姐妹的16%和一般姐妹的13%也同时是同性恋者。

      心理学理论, 如弗洛伊德的理论等注重研究同性恋后天的形成因素,即心理因素和社会因素, 如童年环境、青春期经历以及造成所谓"境遇性同性恋"的环境因素等等。
      学术界认为心理社会因素对于同性恋的形成的决定性因素。同性恋的遗传倾向不一定表露出来,其表现程度取决于家庭及环境的影响以及早期的性经历、性经验。正常的家庭环境对培养其正确的性取向至关重要。比如:
      @家庭中存在“阴盛阳衰”的情况 - 由性格懦弱的的父亲,好生气、有破坏性的,或是消极的、孤僻的、无足轻重和强大的母亲,盛气凌人,过分庇护孩子,使男性女性化和女性男性化。
      @童年期的性别认同错误,是同性恋的成因,比如男孩玩女孩玩具,同女孩游戏等。
      @早年的性经验,尤其是首次性经验,即青春期(性朦胧期)的遭遇和经历有着非同一般的重要意义。第一次性经验极其重要,如果是发生在同性朋友之间,就可能终身同性恋。理由是:由于首次性经验事关重大,印象深刻,当事人有可能就此将性快感与同性对象联结在一起,难以再将二者分开,尤其
      @当这一经历发生在早年生活之中。
      @性教育被忽视,或者被拒绝。
      @恋母情节
         
      对于同性恋形成的原因究竟是先天的还是后天的,至今没有定论。

      男性成为同性恋者的原因:
      1.母亲过分依赖缺乏对父亲的性别认同。
      2.母亲表現出对其他女性的不信任,而把這种情续转给儿子。
      3.周为有太多的女性,如:母亲,姐妹,姑姑、阿姨等,使该男孩的思想言行都傾向於女性化,而习惯于女性的行为模式。
      4.父亲希望生个女儿但生的却是儿子,因此有意无意地把他教养成女孩。
      5.一个经常被父亲轻视责骂、被貶損了男子气概的儿子。
      6.双亲对性都有恐惧感,对性有强烈排斥;在這种家庭里成長,使孩子对性产生了歪曲的观念,因此成長后不易适应异性恋的生活。
      7.做母亲的过分宠爱儿子,造成母子间异常的情感连结太强,使做儿子的相信:世界上沒有任何人比得上他的母亲,足以成为他的配偶。

      造成女同性恋的原因
      1.失去母亲未必会造成同性恋,但不稳定的家庭环境、父母不和则会影响。
      2.女性有情绪受创的经验:例如被强奸,或被卖身为妓,认为自己无法与男性相处、缺乏安全感,认为自己和男性相处会不胜任、不相信男人、或痛恨男女间的关系。此外,部分女权运动者也有因敌视男性而出現同性恋行为的例子。
      3.母亲让女儿有畏惧做女性的感觉,或父母強烈希望她是男性,並安排明显的男性性別社会化经验。

      同性恋的种类

      绝对同性恋:顾名思义,只对同性有欲望,

      双性恋:他或她能同时被同性及异性唤起性欲,与相同和不同性別者均发性行為,也都能有性高潮。

      境遇型同性恋:是一种纯属客观因素造成的同性性行为模式。一旦能够脱离这种环境,就又会恢复原来的性行为。通常是男女与其同性被长期关在一起的结果,例如在海船上或在监狱中。如在军舰,船上,监狱之中的同性性行为,其目的主要是性欲的发泄。

      主动型和被动型:同性性行为有时也成为行使权利的象征,一方借此显示对另一方的控制。较常出現在中年人身上。他們会突然不可抑制地兴起与同性有亲密关系的念头。這些人可能平時用意志力控制自己的性欲望,一旦超我(superego)功能減弱,控制力降低,或碰到特殊的人生危机,即可能以同性恋的幻想寻求滿足。

      其他类型:商业型,放纵型,等等

      同性恋与道德

      同性恋不能认为是心理变态,它仅仅是性发泄的方式不同。道德是人为的,不损害他们的利益,即是道德。因此,只要是双方同意的,不涉及少年等的不违反现行法律的同性恋,都可以认为是道德的。异性性交的目的绝大部分也可以认为是为了获得快感,其生育可能是目的。也可能是为了获得快感的附带物,而同性恋的目的也是为了获得性快感,两者目的相同,仅仅是方式不同。

      同性恋者中最具自信心的一群认为,同性恋纯粹是个人爱好问题,男同性恋和女性化没有什么关系,任何人都可能成为同性恋者。同性恋与正常人相比,只是某些性方式不一样,性关系的对象不一样,其他一切都没什么不同。人有爱的权利,即爱自己喜欢的人权利。爱的对象是异性就没有问题,是同性就不能公开,难道这公平吗?我们在这的目的就是让世人正确对待同性恋,不要以为他们是怪物、有病、有生理缺陷、十分可怕等等。在道德的(不伤害他人)的前提下,社会全无必要硬性干涉和强制别人"人与人之间的私生活问题,应当的是多些理解和宽容,让人类活得轻松自在点。" 

      同性恋与社会

      同性恋违背性取向的生物学规律,与绝大多数人性取向逆反,故被认为是一种性心理的变态。由于同性恋问题涉及某些道德、法律及一些家庭的安定,更由于大多数的同性恋者较多地更换性伙伴或者双性取向,使其与某些严重疾病如艾滋病等密切相关。除了对同性恋不了解之外,以上这些方面造成社会对同性恋的抵抗。

      许多同性恋者过着封闭孤寂的生活,并不是因为他们病态,而是除了在自己内心的自我否定的痛苦和压力之外,还有来自外部的精神压力。许多对自己的性倾向已能坦然接受的同性恋者仍然感到深深的压抑,这种压抑不是来自自己的性倾向本身,而是来自外部的压力,这种压力包括三个方面:
      1).社会行为规范的压力,比如正常的家庭、婚姻、恋爱、性别角色、行为规范等;
      2).来自周围人群的误解、偏见、厌恶和仇视;
      3).无法向任何人表明自己的真实性倾向,不得不过双重生活,作两面人所造成的不适感。
      4). 找不到理想的伴侣,尤其是生活在中小城市及农村的同性恋者。
      5).感情和生活上得不到社会支持。

      他们所感受到的压力主要不只是来自内心,而是来自外部;不之是来自痛苦的自责,而是来自对社会规范的恐惧。这类人当中也有严重的压抑和心理不适感,但其根源不在同性恋倾向本身,而在于因同性恋倾向导致的社会适应问题。他们所需要的理解并不一定是支持,他们的需要的理解更多的是不希望有太多的排斥和拒绝。

      同性恋的婚姻生活

      在我们看来,中国的男同性恋者与他们的西方同类的最大区别是在结婚的问题上:在西方只有约5/1的男同性恋者是已婚者,女同性恋者当中的已婚者占3/1;而在我们国内的调查表明,绝大多数或是已经结了婚,或是将来准备结婚,真正打算终身过独身生活的只是极少数。造成这一区别的最主要原因是文化规范的压力--中国文化特别看重婚姻的和家庭价值,特别强调传宗接代。因此在人人都要结婚这一行为规范上特别的整齐划一。

      对婚姻的态度:
      -不愿结婚,但不得已,但都希望越晚越好。
      -结婚是为了缓冲社会冲突。对同性的爱才是真爱。保持双性状态。
      -宁愿不结婚。尤其是已有结婚经历的人

      同性恋的心理咨询和治疗

      首先要用清楚的是,心理治疗不是针对同性恋本身。而是对于冲突的,自我不和谐的性体验。同性恋本身是性趋向问题,所以谈不上什么“性变态”,只是这种个人倾向对于社会的伦理道德上没有建设性和对传统生活的打破,所以应该早期干预。对于已有同性恋倾向的成年人而言,应尊重个人对自己改变的态度。减轻她们因社会文化引起的内心冲突。
      治疗与否?首要的是对具有同性恋行为的人进行分类,而后区别对待。
      对同性恋人群中仅有少数绝对同性恋,他们不会认为自己这种性取向有何不妥,不想改变也不会为此来求医。绝对同性恋(也称核心同性恋,先天性同性恋)是一种不可改变的,持久的,发生在成年男性之间的同性恋形式。这种狭义的同性恋者几乎不表现有神经症性特点或人格障碍,体形或言谈举止没有女性的特点。他们除了同性恋行为以外很少有偏差性性行为,在周围环境中几乎不引人注目,他们的同性恋行为态度常常不为人所知。他们有高度的社会意识,他们常常否认或隐瞒自己的本能趋向,以避免社会问题。他们往往回避婚姻问题,独居者不少。
      如果他们来咨询的话,通常是与社会的冲突和恋爱心理等前来就医。在这种情况下,咨询重点在于帮助他们克服危机或减轻情绪上的痛楚,并可采用心理治疗来帮助患者更好更现实地适应目前处境。除非患者有愿望改变自己同性恋取向,否则就没有治疗的必要。由于同性恋是属于少数人的自然状态;改变性取向的相关治疗不仅没有效果,而且可能导致抑郁和性欲望低下的倾向。
      但有同性恋性行为的人中,相当大一部分是因为性心理发育过程中由于某种特殊原因造成性认同障碍,是一种性心理发育不成熟的表现。这类人对于同性性行为表现出困惑,内疚、痛苦与焦虑,还有由于特殊环境造成性认同心理障碍。这类同性恋者应当接受治疗。用心理学方式解除其不必要的焦虑和性认同障碍,用行为治疗来淡化和在某种程度上调整其性取向。如果曾有异性恋行为与幻想的历史,那么改变成功的可能较大。

      从性心理发育的过程来看,同性恋现象被认为是性心理发育的一个阶段。尤其是未成熟青少年的同性恋行为多是因为环境因素或者本身性心理发育阻滞造成,对于这一类人需要及早纠正和治疗。 对于同性恋的治疗更多的是在于预防,预防应在童年期开始,当发现有些模糊和不自觉的同性恋倾向时(性别模糊感和扮演异性的角色,如男孩子喜欢穿裙子等),应加强教育和引导。更多精彩文章及讨论,请光临枫下论坛 rolia.net
      • 同性恋是病态吗?by·丛 中·
        本文发表在 rolia.net 枫下论坛同性恋是病态吗?

                    ·丛 中·

          同性恋者的确认似乎不是太难,只要在不同程度上对相同生理性
        别的个体产生性欲、性行为的人可以被看作是同性恋者。

          同性恋是否属于精神疾病或心理障碍,目前仍有争论。DSM-Ⅳ和
        ICD-10已将同性恋从疾病分类中删除,而我国CCMD-Ⅱ-R中仍将同性
        恋列为性行为障碍的一种。CCMD-Ⅲ工作组对同性恋的调查正在进步之
        中。现在,多数精神科医生依然赞同“同性恋是一种精神疾病、心理
        障碍或性行为障碍”的观点,其理由通常有以下几点,试分析如下:

        1.在人群中,多数人是异性恋者,而同性恋者只占极少数,所以他
        们是病态。即:少数即为病态。

          其实,依据统计学标准来判断正常与病态,经常会出现问题。以
        智商为例,智商过低或过高者都少数人,智商过低是异常,而智商过
        高者则是正常人,甚至是天才。右位心、左利手、AB血型者是少数
        人,但他们不被看做是病态。世界上每个人的相貌、个性是独一无二
        的,也未被看作是病态。那么有什么理由仅只因为同性恋者在人群中
        占少数就被看作是病态呢?

        2.同性恋者的性行为与人类繁衍的生殖目的相违背,故为病态。

          异性恋者的性行为可以引出妊娠、生育的现实结果,毋庸置疑。
        异性恋者从恋爱到结婚,在生理上仅是为了生孩子吗?完成了生育任
        务的夫妻为什么还要过性生活呢?他们这样做的内在驱力是什么?显
        然,从根本上说,他们是在追求获得性快感、性心理的享乐。同性恋
        者虽然不能通过同性性行为生育后代,但他们同样在追求获得性快感
        和性满足,在这一点上与异性恋者并无本质的不同。异性恋者非生育
        性的性行为也同样违背了生殖的目的却被视为正常,同性恋者为什么
        就被认为是病态呢?

        3.同性恋者的性心理、性行为模式不“标准”。

          同性恋者给我们描述的他们爱慕同性时的心理反应和感受与我们
        异性恋者完全相同,所不同的仅是,在性指向方面,同性恋者指向同
        性,异性恋者指向异性。在性行为方面,同性恋者所采用的所有性行
        为方式,除无阴茎/阴道性交外,均可见于异性恋者。据调查,人们
        的性行为方式花样繁多、因人因兴趣而异。异性恋者之间阴茎/肛门
        性交者亦有之(23.8%,男同性恋者为10-51.5%,引自张北川著《同性
        爱》120页、122页)。因性行为本无固定标准模式可言,同性恋者的
        性行为也就无所为是否“标准”。

        4.同性恋者心理活动的其它方面可能存在异常。

          这是前来就医的同性恋者给医生留下的印象。确实,社会公众不
        能理解、接纳同性恋者,有时包括同性恋者本人在内,这给同性恋者
        带来心理上的压力、烦恼和痛苦,甚至可能使他们憎恶自己、仇视社
        会,使他们不得不求助于医生。如果他们能够做到自我接纳,则不会
        有上述痛苦。E. Hooker(1957年)曾对30名未曾就医的男同性
        恋者与30名同样年龄、智商和受教育情况的男异性恋者进步了配对
        研究,结果是在心理健康的评分方面二者之间没有区别。其它一些较
        为严格的研究结果也表明,同性恋现象与个体的智力水平、内在心理
        特徵及人际关系功能没有直接的关系,无法以这些方面能力的强弱来
        区分同性恋者与异性恋者。

          DSM-Ⅲ-R将“精神障碍”定义为“在某个人身上发生的临床上明
        确的行为或心理上的综合征,与之相关的有现实的苦恼(痛苦的症状)
        或无能(一面或多项重要功能的损害)或有着明显的导致死亡、疼痛、
        伤残或严重失去自由的巨大危险”。显然,精神障碍的定义、标准不
        适合于同性恋者。此外,同性恋者在心理活动的自我整体性、与现实
        环境的统一性及个性稳定性方面也未受到其性指向的损害。

        5.同性恋是违反道德的疾病行为。

          依照我国的传统道德观念,同性恋是不合乎道德的行为。其实,
        何止是同性恋,异性恋者之间的诸多性行为,如婚外恋情、卖淫嫖娼
        等,都为中国传统道德所不允,却不被诊断为精神障碍。毕竟,医学
        诊断与道德判断有着本质的不同,其界限不容混淆。否则,医学诊断
        就会被“滥用”,而一切都用“道德”来衡量,也会重犯“泛道德主
        义”的错误。如果违反道德规范就是疾病的话,婚外性行为和卖淫嫖
        娼就应与同性恋一同被诊为“疾病”,并得到医生的矫治。

        6.对同性恋进行疾病诊断是中国特色。

          与近年来“气功所致精神障碍”不同,同性恋现象本身不是中国
        文化的产物,也非从国外进口来的“泊来品”。同性恋是古今中外都
        存在的一种自然现象,同性恋不是中国特色。将同性恋问题医学化、
        进行疾病单元诊断的首先是外国人而不是中国人。中国历史文献中描
        述同性恋现象时并没有把它当做是“病态”。同性恋是精神疾病的观
        点在国外历史上曾统治了大约一百多年的时间,但近几十年来,经过
        对同性恋进行大量科学研究,这一观点已被否定,故DSM-Ⅲ和ICD-10
        已将同性恋从疾病分类中删除。如果我们把保留同性恋的诊断视为具
        有中国特色的话,那只能说明我国的精神医学工作者对同性恋现象的
        认识仍停滞在国外几十年前的水平上。

          综上所述,我个人的初步看法是,同性恋是一种少见的自然现象,
        而不是病态。当然,同性恋人群本身又是一个庞杂异质的群体,其中
        包括许多不同的亚群,难以一概而论,需要今后严格定义、细致分类
        进行较大样本的深入研究。我相信,重视和开展同性恋问题的讨论和
        研究,必将是有益于同性恋者和社会公众的。

        (摘自《精神卫生通讯》1997年10月1日)更多精彩文章及讨论,请光临枫下论坛 rolia.net
        • 这位学者的理论适用于相当一部分的精神疾病. 推而广之, 性无能, 不育症等也不算病, 只要患者自己愿意接受.
    • 这句话说得对:“家教是否得当对性变态的形成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父母的言行举止无不对孩子的幼小心灵留下深深的烙印,所以说父母是孩子的性教育启蒙教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