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这个华人卖房是请了经纪的吧?他自己选择了一个不专业的经济。专业的经纪应该有两个做法可以避免这种情况。一是在条款中注明带房客。如果房客到时候不搬家,合同不成立。二是这里还没有提到一种情况,就是后面买房的人只能自住,一年内不能回到房屋租赁市场。这两种情况,第一种我我都在实际情况中遇到过。第二种我朋友遇到过,不记得在这里发的老帖说过没有。的确,这两种情况都会损失潜在买家,但法规就是这样订的。
永远不要相信经纪是维护你的利益的,他们需要你的监督,你不坚持,那些低概率事件就会发生在你身上。合同繁琐,但每条条款都是有它的意义,换句话说,就是真金白银,甚至血泪在里面。但经济也不是你的敌人,把你的顾虑要告诉经纪,比如说,宁可买家少点,成交价地点,但不能留陷阱,对,就是你(这个倒霉华人房东)碰到的这种。什么?你不想价格有损失?不想要这些保护条款?那你就要冒这些低概率事情发生的风险。哦,真的发生了?那现在你知道什么叫风险了。
在这里讨好同为小房东的网友很容易,甚至大家出些打法律擦边球的馊主意。大家都是穿鞋的,虽然大多是二手鞋,甚至破洞了。最后的一分钱不要去挤榨,如果要,看看值不值得冒这个险。
在这里骂加拿大政府也只是你自己发泄情绪,而且发泄完了并不能让你自己好过一点。甚至更难过。除非你真正行动起来,组建团体,募集活动经费,影响立法。或者收保护费。开玩笑啦,我们可以叫它某种名目的保险。大家交小钱,出了事由这个保险公司养的律师来处理。但是,我肯定是不会交这个费的。小房东本就赚不了几个钱,再交这个就白干了。所以,终是无解。我不交不等于别人不交,有能力者,是可以开家公司做这个生意的。公司赚钱了告诉我一声,让我也高兴一下,赔钱就不用告诉我了,我怕你是黑社会转头对付我。哈哈。